根据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抛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政发〔2020〕78号)文件精神:对年收购或消化本县秸秆1500吨以上的实体,按每吨奖补20元。
经秸秆收贮实体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盐城兴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核查依据为《关于组织对2020年秸秆收集利用考核的通知》(建农发〔2021〕121号),经核查认定全县符合奖补条件的秸秆收贮实体18家,认定2020年度可享受奖补的秸秆量84078吨,应发放奖补资金共计1681560元;提供秸秆现场补助材料3家,共5次,应发放奖补资金5000元,共计1686560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对各实体秸秆收贮奖补资金及各村(居)收集利用奖补资金予以公示。
对以上公示如有异议,欢迎向考核单位及时反映。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1日-7月28日
联系人:
建湖县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 陈志杰
建湖县农业农村局 刘姝含
监督电话:
建湖县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 0515-80600062
建湖县农业农村局 0515-806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