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监督,保障生态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盐城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建湖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共有11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管控原则、职责分工、信息公开、正面清单管理、生态修复与补偿、生态监测和评估、生态破坏问题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建湖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批准实施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为准。建湖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控原则: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三)职责分工:县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镇(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四)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依托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
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2、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3、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4、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5、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7、《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