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387605/2024-0026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4-02-29
文号 建政办发〔2024〕9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湖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湖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建湖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完成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24〕6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盐政发〔2024〕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家底,准确掌握其数量、分布情况、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我县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建立建湖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按照国发〔2023〕18号文件要求,县政府成立建湖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相关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县属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或本辖区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建立资料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四、普查经费和保障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我县文物普查经费列入县级财政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确保普查经费、设备和人员到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普查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应用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接受上级普查办验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文广旅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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