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用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共建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数据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建编办发〔2024〕12号)和上级有关精神,现就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用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原建湖县行政审批局所承担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调整由建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行使。

2. 从2024年6月4日起启用“建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章用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原“建湖县行政审批局”公章停止使用。

3. 部分审批事项因平台软件调整正在申请变更,暂时会造成与实物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敬请谅解。

4. 此前原建湖县行政审批局已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证照,不再组织批量换发新版证照,可通过日常业务办理逐步完成换发。

特此公告。


建湖县数据局  

(建湖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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