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社会治理(事业)办公室(局),财政审计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财经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助〔2025〕3号)和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儿童〔202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五大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护理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828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1300元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分别从70元、220元、4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1元、302元、603元。特困供养对象照护服务与照料护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用于特困人员医疗保障、丧葬服务等其他费用的使用及标准,按照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建湖县特困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民〔2023〕1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全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提高到2150元。
四、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320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08元;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06元;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05元。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民事〔2025〕4号)精神同步动态调整。
以上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其中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其余类型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镇(街道、区)民政、财政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推动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建湖县民政局 建湖县财政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