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8771275/2025-00929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5-12-29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近期,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期)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湖县果壹乐品便利店销售的散称毛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果壹乐品便利店销售的散称毛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果壹乐品便利店,并对该便利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5年9月1日,该便利店购进了40kg散装毛芹,货值金额28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履行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建湖县兴霞小吃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兴霞小吃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兴霞小吃店,并对该小吃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5年9月11日,该小吃店从建湖县兴之盛超市购进了2桶(规格5L/桶)大豆油用于制售菜品,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建湖县兴霞小吃店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湖县香遇大饭堂采购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香遇大饭堂采购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香遇大饭堂,并对该饭堂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5年9月21日,该饭堂从购进了山药4kg,货值金额44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其无主观故意,且履行了销售者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同时对其上游供货商建湖县金燕子果蔬经营部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建湖县金燕子果蔬经营部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湖县苏记家常菜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苏记家常菜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苏记家常菜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5年8月17日,该店从建湖县同巧百货店(个体工商户)购进了元宝油1桶用于制售菜品,货值金额17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建湖县苏记家常菜店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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