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要求,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明确区片划分范围。全县划定两个区片,区片Ⅰ范围为近湖街道下辖所有行政村;区片Ⅱ范围为塘河街道、钟庄街道、宝塔镇、冈西镇、高作镇、恒济镇, 建阳镇、九龙口镇、芦沟镇、庆丰镇、上冈镇、沿河镇、颜单镇等13镇(街道)下辖所有行政村。
(三)明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区片Ⅰ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区片Ⅱ为每亩45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2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500元/人。
(四)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适用范围与期限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通知施行期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