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建湖县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行车辆 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县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二、限行区域 县城明星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建湖大道以东、明珠路以南合围区域。 三、限行时段 (一)国Ⅱ(含)排放标准以下汽油车、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二)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禁止驶入限行区域,以下两种情形,设定过渡期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后,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 1、营运客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通行; 2、货运车辆(含专项作业车)拟在限行区域行驶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按照通行证指定线路通行。 四、限行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鼓励高排放车辆提前淘汰。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1年12月29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66988@163.com; 2、传真:86158034; 3、电话:0515—86278776。 建湖县公安局 2021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