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盐务管理局优质服务承诺
一、规范服务
根据工作职能,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富民强市的各项工作目标,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提高办事效率,一切为投资者着想,为企业着想,为人民群众和客户着想,做到能办的事立即办,特事急办。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亮牌办公。有执法、收费服务职能科(室)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和收费时必须亮证执法、持证收费;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第一个接待前来办事(或来电话咨询、请示)的责任人,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按规定认真及时办理,能立即解答的,必须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请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主动告知服务对象。对不属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帮助介绍至相关部门。
二、服务内容与时限
1.依法实施盐业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属于本盐业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盐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盐业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盖本盐业管理部门专用印章和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后盐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盐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盐业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办理盐业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一)一般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盐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盐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集中办理期限: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需上报期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盐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盐业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盐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投诉与监察
局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承诺的,有关当事人可向责任部门反映,如果仍不满意可向市盐务管理局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515—8240836,传真:0515----8335292。
四、违诺责任
盐业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承诺的,责令责任人公开地向有关单位及当事人道歉;超过承诺时限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有关责责人因违诺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负责经济赔偿责任,构成严重违纪的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盐业服务或盐业执法工作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执法机关查究的,当事人一律免去现职,作待岗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