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汽车制造、电池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12-03 08: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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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要求,2019年需要核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聚氯乙烯、肥料制造、汽车制造、电池制造等20多个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为确保排污许可证核发效率,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决定提前启动2019年度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电池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汽车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 万吨及以上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大于500 吨小于2 万吨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是日处理能力500 吨及以下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二)汽车制造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序或者有喷漆工艺的零部件和配件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及零部件和配件生产。
(三)电池制造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锌锰电池及其他电池制造等排污单位。
(四)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等排污单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县区预审核环境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刷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三、核发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环保局负责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准工作和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的指导督促。
四、咨询电话
0515-69083735
特此公告。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