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0年11月13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15 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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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 1 | 江苏铸孚机械有限公司 | 冈西镇软基产业园 | 毂刹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毂刹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 盐环建罚〔2020〕46号 |
| 2 | 建湖金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建湖县近湖街道太平村冯东组63号 | 未执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盐环建罚〔2020〕47号 |
| 3 | 盐城凯达机械有限公司 | 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 | 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 盐环建罚〔2020〕48号 |
| 4 | 王治珍 | 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区府前东路9号 | 铝合金型材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铝合金型材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盐环建罚〔2020〕49号 |
| 5 | 严向东 | 上冈产业园纬一路 | 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环保设备生产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贰拾伍元。 | 盐环建罚〔2020〕50号 |
| 6 | 盐城雄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建湖县上冈镇纬一路南侧(复兴村一组) | 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盐环建罚〔2020〕51号 |
| 7 | 李如荣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钟庄街道古桥村部南侧 |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在高污染染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染料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六十日内拆除燃煤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盐环建罚〔2020〕52号 |
| 8 | 江苏海科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建湖县上冈产业园纬二支路1号 | 焊接烟净化器未使用以及喷漆、刷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 盐环建罚〔2020〕53号 |
| 9 | 盐城祥富建材有限公司 | 建湖县沿河镇沿东砖瓦厂西侧 | 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 | 盐环建罚〔2020〕54号 |
| 10 | 江苏苏品家具有限公司 | 建湖经济开发区大阳路8818号 | 刷胶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盐环建罚〔2020〕55号 |
| 11 | 董春萍 | 建湖县上冈镇原建湖县众兴轧花厂内 | 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 盐环建罚〔202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