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杨自国 | 建湖县颜单镇三虹村 | 活性炭粉碎项目未批先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执行环保“三同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2、未执行“三同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综上,合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柒佰元。 | 盐环建罚〔2020〕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