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26 10:24:5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小组:

现将《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8日

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处置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按照《建湖县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安专治电〔2019〕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牵头排查整治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县涉及化工的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县除化工行业以外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单位;全县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配合相关部门排查整治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全县加油站,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危险废物堆存场所。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联动推进,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企业层面自查由企业自行负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管控源头风险

(1)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行政许可科)

(2)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各镇工业集中区、涉化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固废管理科)

(3)按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原辅料消耗、产品和固体废物的产生数量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涉及副产物(品)的,应严格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处置等过程进行鉴别。核实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行政许可科)

(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核实产生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危险废物及其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是否采取了安全生产、消防等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对未开展环评、安评工作或环评、安评工作未明确属性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质进行排查,严格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核实是否按相关规范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鉴定工作,是否按照鉴别鉴定结论纳入危险化学品监管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行政许可科)

(5)配合工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责任部门:固废管理科)

(6)配合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实医疗、教育、科研、检测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各单位规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固废管理科)

(7)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核实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是否开展属性鉴别,临时贮存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责任部门:固废管理科、综合执法局)

(二)严格贮存管理

(8)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

(9)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局)

(三)强化转运监管

(10)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进行“五必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责任部门:各现场检查组)

(11)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县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船闸、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局)

(四)规范利用处置

(12)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固废管理科、综合执法局)

(五)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3)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诚信建设,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上报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责任部门:行政许可科、法制宣传科)

(六)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

(1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固废管理科、综合执法局)加强装载危化品船舶的洗舱水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局)

三、时序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0年1月20日前)

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要根据《建湖县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省、市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明确部门分工,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

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要认真落实《建湖县危废处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重点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一是1月至3月。针对“两节”“两会”等重要节点,开展“百日集中攻坚行动”。全面排查危废贮存设施、危废经营单位以及含硝化等危险工艺的企业等风险程度高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实施集中整治。其中,危废贮存设施和危废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并督促企业完善环评、安评、消防、建设等手续,切实消除风险隐患;含硝化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及时规范处置危废,最大限度压减库存,降低环境安全风险。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事故。二是4月至9月。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成对全县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按照整治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层面、制度方面需要研究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措施建议,及时作出制度性安排,不断夯实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材料组负责每周三下班前报送《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督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每周填报数据为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累积数据。每月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及问题移交清单(见附件3),并于次月1日前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同时对排查整治工作和问题清单进行跟踪督办。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

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督查检查,特别是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于12月1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标对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履行职责。成立由姜广建局长任组长,叶旺森副局长、王永华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执法局、固废管理科、行政许可科、法制宣传科、环境监测站等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治工作推进组,牵头负责危废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工作。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小组要结合职责分工和本方案分工,进一步细化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迅速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整改。各科室、下属单位、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小组要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产废和经营单位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发现申报不实、贮存不规范、利用处置去向未落实、超期贮存等问题,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限期无法整改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存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建设等方面相关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协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等方式,协助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问责问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对本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顶格处罚。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危险废物管控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整治行动中属地责任不落实、问题查处不严、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视情适时采取警示约谈、书面通报、“点穴式”专项督察等措施,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障环境安全。

(四)强化协调联动。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协调原则,加强与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时,应加强情况互通。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备案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互享,形成部门联动长效监管机制,合力消除盲区。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整治进展情况,及时在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公开;集中曝光一批涉危险废物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党委政府、行业领域

专项整治发现整改突出问题

排查整改隐患

执法处罚

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家)

曝光         企业(家)

已发现(个)

已整改(个)

整改率(%)

排查企业数(家)

排查隐患数(项)

整改隐患数(项)

整改率(%)

关闭 取缔(家)

停产  整顿(家)

暂扣吊销
  证照企业(家)

罚没金额(万元)

追究刑事责任(人)



其中重大隐患数(项)


其中重大隐患整改数(项)


其中重大隐患整改率(%)

16.危废固废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2

 

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督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检查督查组数量(组)

检查督查
  日期

参加检查督查人数

检查企业和单位数量
  (家)

典型问题和重大隐患

整改措施或建议

整改落实情况

盐城市  党政领导
  (人)

盐城市级部门领导
  (人)

工作人员:包括各县(市、区)陪同党政、部门领导及专家
  (人)

合计(人)











填报说明:
  (此行上报前可删除)


此列专指:市委、市政府领导

此列专指:市级机关部门(单位)领导

市(区)部门领导算工作人员填报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3

风险隐患问题移交清单

 

填报单位: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具体问题

移交相关部门名称

移交时间

备注




































 

审核人: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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