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送 达 公 告
发布日期:2020-07-17 16: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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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銮(女,67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251953﹡﹡﹡﹡ 7488,案发地点:建湖县城人民北路82号对面巷子):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委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建卫医证保决[2019]年0807001号)中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9800)元整。因无法直接送达,本委现依法公告送达建卫医罚告[202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节假日除外)到建湖县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联系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08号,联系电话:80696056。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