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0年9月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0-09-18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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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伏海明 | 开发区东塘河大桥西 | 建筑垃圾粉碎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停止建设,罚款4万元。 | 盐环建罚〔2020〕28号 |
2 | 盐城宠佳科技有限公司 | 建湖县庆丰镇邮电路 |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苏环办〔2018〕321号)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 | 盐环建罚〔2020〕29号 |
3 | 建湖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建湖县高新区经四路与航空路交叉口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0号 |
4 | 王清东 | 建湖县高新区弘润光电西北侧厂房内 |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无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第七十七条 |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1号 |
5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金科建材厂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 物料未采取防扬尘措施,露天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 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2号 |
6 | 胡海亮 | 建湖县庆丰镇东平村 | 表面处理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停止建设,罚款0.9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3号 |
7 | 建湖杰成道路建材有限公司 | 建湖县开发区新东村丰林组 | 碎石粉碎项目未批先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4号 |
8 | 薛继龙 | 建湖经济开发区光明路688号 | 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停止建设,罚款0.25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5号 |
9 | 谷远桂 | 建湖经济开发区兴达路688号 | 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停止建设,罚款0.25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6号 |
10 | 徐军 | 建湖经济开发区纬二路999号 | 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停止建设,罚款0.75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7号 |
11 | 盐城市金圣混凝土有限公司 | 建湖经济开发区南华工业集中区建新村旁风组 | 减水剂加工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停止建设,罚款1万元。 | 盐环建罚〔2020〕38号 |
12 | 建湖县业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建湖县高新区航空路82号 | 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共计贰万壹仟元 | 盐环建罚〔202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