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 地 址 | 案 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建湖县九龙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建湖县九龙口镇九龙大道666号 | 2021年7月20日,当日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废水采样监测。2021年8月17日,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总磷检测值为0.84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0.68倍(排放标准0.5mg/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9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1号 |
2 | 建湖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建湖县城南新区经四路与航空路交叉口(东北向) | 2021年7月19日现场监察,当日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废水采样监测。2021年8月17日,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总磷检测值为2.6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4.2倍(排放标准0.5mg/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