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地址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彭海波 | 建湖县冈西镇港东村二组 | 畜禽养殖废弃物存放在鸡舍北侧土塘中环境违法问题未整改到位 |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0199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3号 |
2 | 盐城建湖宏源热力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 建湖县高作镇涔庄村(高作工业园区) |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4号 |
3 | 江苏雄禹构件有限公司 | 建湖县开发区南华工业园 | 水泥管件未批先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私设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2.64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5号 |
4 | 高忠明(江苏雄禹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建湖县开发区南华工业园 | 江苏雄禹构件有限公司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