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地址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盐城南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建湖县县城物流大道东(北京路北) | 人造建筑石材加工项 目未执行三同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7号 |
2 | 何会春 | 建湖县县城物流大道东(北京路北) | 盐城南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人造建筑石材加工项 目未执行三同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8号 |
3 | 田作楼 | 建阳镇建南村原冯晏小学内 | 从事塑料粉碎加工,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39号 |
4 | 杨勇 | 建湖县颜单镇马厂村X2056道路东侧 | 主要从事砂石销售,无工商营业执照,于2021年6月左右开始经营,沙子、石子等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直接露天堆放在场地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40号 |
5 | 尤兆春 | 建湖县建阳镇瓦瓷村 | 个体塑料粒子加工,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