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0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1-12-21 17:1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单位

地址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文号

1

盐城南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建湖县县城物流大道东(北京路北)

人造建筑石材加工项

目未执行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盐环建罚〔2021〕37号

2

何会春

建湖县县城物流大道东(北京路北)

盐城南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人造建筑石材加工项

目未执行三同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盐环建罚〔2021〕38号

3

田作楼

建阳镇建南村原冯晏小学内

从事塑料粉碎加工,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盐环建罚〔2021〕39号

4

杨勇

建湖县颜单镇马厂村X2056道路东侧

主要从事砂石销售,无工商营业执照,于2021年6月左右开始经营,沙子、石子等物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直接露天堆放在场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盐环建罚〔2021〕40号

5

尤兆春

建湖县建阳镇瓦瓷村

个体塑料粒子加工,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35万元

盐环建罚〔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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