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1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1-06-11 10:38:56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单  位地  址案  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文号
1江苏巨力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建湖县滨河北路38号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千元。盐环建罚〔2021〕9号
2盐城可理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冠华东路88号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盐环建罚〔2021〕10号
3建湖县鼎昌机械有限公司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区农机配件加工项目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停止农机配件加工项目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盐环建罚〔2021〕11号
4建湖县湖东锻压件厂建湖县汇文东路原渔种场涉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你公司一个月内拆除燃煤加热炉,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盐环建罚〔2021〕12号
5张学华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兴工路个体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张学华个体塑料粒子加工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盐环建罚〔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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