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1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1-06-11 10:38:56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中 小 ]
序号 | 单 位 | 地 址 | 案 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
1 | 江苏巨力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建湖县滨河北路38号 | 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千元。 | 盐环建罚〔2021〕9号 |
2 | 盐城可理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冠华东路88号 | 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0号 |
3 | 建湖县鼎昌机械有限公司 | 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区 | 农机配件加工项目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停止农机配件加工项目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 | 盐环建罚〔2021〕11号 |
4 | 建湖县湖东锻压件厂 | 建湖县汇文东路原渔种场 | 涉嫌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你公司一个月内拆除燃煤加热炉,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 盐环建罚〔2021〕12号 |
5 | 张学华 | 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兴工路 | 个体塑料粒子加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张学华个体塑料粒子加工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 | 盐环建罚〔202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