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10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1-08-13 08: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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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 位 | 地 址 | 案 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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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东弘塑业有限公司 | 建湖县庆丰镇机电产业园马庄路268号 | 新建吹塑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2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5号 |
2 | 徐秀洋 | 建湖县建阳石油装备产业园发展大道3号 | 个体铸造加工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562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6号 |
3 | 建湖县建兴建筑材料厂 | 建湖县沿河镇向阳村 | 新上水泥砌块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粉煤灰、沙子等物料未采用覆盖措施露天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停止农机配件加工项目建设,罚款人民币2.9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7号 |
4 | 陈永堂 | 建湖县宝塔镇幸福街北首 | 个体玻璃钢制品生产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你公司一个月内拆除燃煤加热炉,罚款人民币0.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8号 |
5 | 盐城钧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建湖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8号 | 蜂窝状分子筛吸附型材加工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张学华个体塑料粒子加工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 盐环建罚〔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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