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建湖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正确、 有效施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各镇(区)、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工作规程,制定本镇(区)、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并认真执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政府信息收集

县政府、县政府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文件、纪要、记录、会议报告、讲话、 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资料)由各科室收集。

责任:谁制作、谁保存、谁负责,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鉴别

(1)由经办人根据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要求提出初步意见, 在拟文稿纸上写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对不公开的注明理由,对有密级的注明密级等级和期限,解除密级的按规定及时公开;

(2)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并对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审查;

(3)报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

(4)重要事项的公开必须请示分管副县长、县长;

(5)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必须先请示领导,由有关领导确定。

3、政府信息公开的登记和网上公开

对被批准同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经办人带政府信息和内容概述的电子文本交县信息中心登记、网上公开,并由经办人现场审核网上公开的内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由县信息中心在拟文稿纸或材料首页上签明公开的情况(蓝色印戳: 已在网上公开),经办人同时索取该信息公开的索引号。

4、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

县政府、县政府办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由县政府机要室检查。

(1)对被批准同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见有县信息中心在拟文稿纸或材料首页上对的蓝色印戳“已在网上公开”,盖章后档案收存,并增加一份正式纸质文本(由经办人在文本首页的右上角填写索引号)留存。对应主动公开而没有进行网上公开的不予盖章。

(2)对被批准同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盖章后档案收存。

(3)对被批准同意“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查明不公开的理由,盖章后档案收存。对没有注明不公开理由的不予盖章。

(4)产生的政府信息不需要盖章(如会议报告、讲话、统计、汇总资料等未发文)的,由职能科室主动送交纸质文本到机要室,是否公开和网上公开情况的签批文本必须送交存档,被批准同意“主动公开”的增加一份填有索引号的正式纸质文本,由机要室检查。

5、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公开

机要室收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填有索引号的)后,迅速转交到县档案局,做好交接手续,由县档案局存放到县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向社会公开、查阅。

6、政府信息其他形式公开

各科室根据领导要求做好经批准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报纸、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载体上的公开,并将公开的情况书面报综合二科。

7、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湖县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市属驻湖各单位。

县内各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县内各新闻出版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照《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机关、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门审查人员。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机关、单位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专门审查人员必须经过盐城市保密局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本机关单位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的专门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本机关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主管业务方面没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可以对照的机关单位,应当将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列入本机关单位的国家密秘密事项一览表。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机关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专门审查人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关于迅速开展对上互联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通知》要求(盐密办[2007]6号),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复,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十条相关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的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十一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县保密局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县保密局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县保密局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专门审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资格考试,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协调和配合,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

强化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凡发生泄密问题的网站(网页)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网站(网页)。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有关网站(网页)保密管理规范,末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保密工作部门也应当定期通报并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机关单位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机关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