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县与镇(街道、区)财政关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县与镇(街道、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制定了《建湖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首先纳入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二是明确基础保障标准。我县原则上执行省基础保障标准,如需提高我县保障标准的,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三是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八大类17项(我县非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地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和省分担后,县与各镇(街道、区)采取差别化分担方式。四是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县与镇(街道、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
《方案》还对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相应的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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