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 地 址 | 案 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文号 |
1 | 建湖青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路 | 碎石料露天堆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 盐环建罚[2022]1号 |
2 | 建湖县海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建湖县钟庄街道陈堡村陈堡组 | 使用高污染燃料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两个月内拆除加热炉;2、罚款人民币2万元 | 盐环建罚[2022]2号 |
3 | 李巧兰 |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路(原旭源节能灯厂内) | 塑料粒子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07万元 | 盐环建罚[202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