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2022年3月2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日期:2022-03-07 06:3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单 位

地 址

案 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文号

1

建湖青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路

碎石料露天堆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防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9万元

盐环建罚[2022]1号

2

建湖县海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建湖县钟庄街道陈堡村陈堡组

使用高污染燃料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1、责令两个月内拆除加热炉;2、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盐环建罚[2022]2号

3

李巧兰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天津路(原旭源节能灯厂内)

塑料粒子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0.07万元

盐环建罚[2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