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社会事业(治理)局,财政审计和资产管理局、财经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19届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对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三大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5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1300元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已由居家养老服务公司提供上门服务,月标准32元/人,经费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人员的护理资金在特困供养人员其他经费中列支,月标准分别为750元/人、975元/人和1500元/人、1950元/人,特困供养对象照护服务与照料护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落实。用于特困人员医疗保障、丧葬服务等其他费用的使用及标准,按照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建湖县特困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民〔2023〕11号)文件精神执行,特困供养其他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统筹。
三、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全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060元。
以上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镇(街道、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提标后的补差调整工作,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实际获得感,推动民生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个困难群众。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建湖县民政局
建湖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