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387605/2023-011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2-01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文件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盐城市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禁止区域:县城231省道、南环路、343国道、徐盐高速铁路合围区域,以及西塘河、盐淮高速公路、343国道南延线、南环路合围区域内。

禁止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自2023年2月1日起,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明确相关规定和处罚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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