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盐城市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范围:
禁止区域:县城231省道、南环路、343国道、徐盐高速铁路合围区域,以及西塘河、盐淮高速公路、343国道南延线、南环路合围区域内。
禁止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自2023年2月1日起,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明确相关规定和处罚条例: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