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20 1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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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上冈镇孙诚美发店(经营者:孙诚,女,26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251997﹡﹡﹡﹡ 7448,经营地址:建湖县上冈镇人民南路光明小区回迁房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5MA2721AW63):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委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委现依法公告送达建卫公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联系地址:建湖县人民南路905号(原908号)建湖县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80696056。
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信息来源: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