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要求,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开展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要求,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施行前未编规字号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09年6月1日《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施行后编规字号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仍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予以保留;
(二)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管理对象已消失或者已有文件的,予以废止;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但仍需要继续实施的,予以修改。
四、清理结果
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全面审查,其中予以保留文件12件,予以废止文件2件,予以修改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