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招生改革成果,促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23年建湖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公民同招”“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底线,确保义务教育入学应入尽入,牢固确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总体目标为主要方向,扎实做好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全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平等履行义务教育的责任,全部按施教区进行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凭户籍、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划定的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建湖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建教发〔2015〕44号)进行认定,施教区仍按《建湖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县城部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的通知》(建教发〔2015〕45号)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按照签订的办学协议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招生。
2.坚持公办、民办同招。全面实行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步招生,做到招生时间一致、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禁任何形式的提前招生。适龄儿童少年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报名就读,不能兼报。
3. 坚持执行招生计划。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结合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班学生年龄、居住情况等信息,统计各施教区内适龄生源数,编制和下达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在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学校原则上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根据办学规模、标准班额、师资配备等情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4.坚持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障贫困家庭、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子女,以及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员子女确需在城区就读的,凭相关证明,安排到公办且学额许可、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流动人员子女自愿就读民办学校的,则按民办学校招生要求进行报名注册。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招生总体要求。
(1)小学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县小学今年招收2017年8月31日前(含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入学。全县各小学要在秋学期开学前,按学校施教区向适龄儿童的家长(监护人)发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各学校要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对已到适龄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的儿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同时,严禁放宽入学年限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幼儿园大班已读完、尚未达到小学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
(2)初中招生。各小学应于6月30日前组织六年级学生填写《建湖县2023年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对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同时造好毕业生名册,报县教育局签章。非城区小学应于7月10日前,按施教区将小学毕业生名册和《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移交给对应初中校,并填写《建湖县初中招生交接表》。非城区初中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8月10日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任何学校不得跨施教区招生,各初中校招生要保证入学率达100%。
(3)县少体校、县特校招生。由学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招生条件和要求,拟定招生简章,经县教育局同意后,面向全县招生。
2.招生具体流程。
(1)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①开展生源调查、统计。县教育局采集县城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六年级学生及其家长信息,并根据家长房产登记情况,统计好各施教区内的生源数,初步制定各学校的招生计划。
②发布招生公告。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在8月1日~5日发布招生公告,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条件等。
③组织报名登记。8月9日~11日,城区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常住地址,凭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居住证明),按施教区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到小学报名尽量提供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离园证》(非必要材料),小学毕业生到初中校报名还须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小学毕业证书》。非城区小学和县外小学毕业生到城区初中报名时另须持《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或毕业小学学籍证明(须有全国学籍号,加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验印章)。有效证件认定的截止时间为招生文件中报名截止时间,所有材料原件留学校待审核。
④组织调查审核。根据生源调查情况,学校对报名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材料应立即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核后分类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⑤张榜公示结果。经审核认定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学校在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⑥发放通知书。公示结束后,各小学、初中及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2)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乡镇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实际拟定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核。方案获批后,各学校按照“公示招生方案、组织报名登记、进行材料审查、发放入学通知书”等程序进行规范招生。
3. 施教区房产认定。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或儿童少年本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实际居住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小产权房、自建房等自有房产,如果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施教区外无住房,可凭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完税(契税)发票(小产权房缴费原始凭证、自建住房村镇建设部门的审批材料,以及街道以上层级关于这两类房产权利人的相关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施教区外无房证明,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认定。个人房屋交易,只签订协议而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则上不予认定。凡购置的期房,凭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和完税发票等原件,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含公寓楼)、办公用房、个人租住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二)民办学校
1. 招生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一年级招收2017年8月31日前(含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入学;七年级招收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及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的规定,不得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得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掐尖”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任何学生获奖证书,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要严格按计划招生,招生结束后及时公示录取结果。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儿童少年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凡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凭相关材料于8月19日~20日到相应的施教区内学校进行补报入学。
2. 招生具体流程。
(1)上报招生计划。7月10日前,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办学标准、师资配备等情况,分别拟定好小学、初中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上报到县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核批准。
(2)发布招生公告。8月1日~5日,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建湖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要点与本校具体实施办法,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与要求,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条件等。
(3)组织报名登记。8月9日~11日,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凭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居住证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到小学报名尽量提供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离园证》(非必要材料),小学毕业生到初中校报名还须持经县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小学毕业证书》。所有材料原件留学校待审核。
(4)学校统计、审核。学校对报名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材料应立即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审核后分类汇总上报县教育局。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则采取电脑派位进行录取。
(5)张榜公示结果。经审核认定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学校在校内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发放通知书。公示结束后,学校及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与招生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招生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入学工作的“十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公民同招”“就近免试入学”政策,严格按条件、按程序录取新生。招生期间,每天及时登录省招生平台,填报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招生信息数据。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更不得违规收费;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施教区内学生,也不得跨施教区违规招生。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招收的非施教区学生,一律不予办理入籍手续。各学校必须严肃招生纪律,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县教育局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在招生中严重违规、违纪的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
2.严肃认真审查学生入学资格。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积极实施“阳光招生”。一是严把入口关。各学校要成立招生报名工作班子,负责对新生报名材料进行验核。公办学校要按《建湖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验核要细致严格,对条件不符、资料不全的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律拒收报名材料。民办学校要按照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材料验核。二是严把核查关。各公办学校要成立专门的核查班子,对报名学生的相关信息做好审核,采取验核材料和实地察访相结合的核查方式,重点核查学生的实际居住情况。实行多轮次随机核查的方式,每一轮核查都要实行责任包干,真正做到谁分管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对在资审和核查中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等对招生工作造成影响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三是严把认定关。各学校对报名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后,分类汇总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统一送交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认定。四是严把公示关。经审核认定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由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纠正。
3.妥善做好四类特殊对象的招生工作。一是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的安置。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具有学习能力的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视残、听残、智残)接受义务教育。对施教区内中、重度残疾(听力损失严重和智力有严重障碍)儿童少年,各学校应动员家长送其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鉴定。经检测认定为二级聋以上和中重度智障的儿童,由学校申请,经县教育局安排其到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施教区内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盲童,中重度肢残、智残、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类别残疾儿童少年,以到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之家等机构进行集中送教为主;不能参加集中送教的,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送教上门”服务,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学籍,确保每个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二是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就读的安置。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的流动人员子女到县城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应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工作、居住(含租住)、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由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学额许可、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三是做好被征收(拆迁)户子女的就读安置。城区被征收(拆迁)户已安置住房(含期房),其子女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特殊情况的,自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日起,两年之内其子女也可以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城区被征收(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而未安置住房,已在城区异地购房的,自签订征收(拆迁)协议之日起,两年之内其子女可在原住址或新住址施教区学校选择就读,两年之后一律在新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城区被征收(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而未安置住房,目前租住、寄居在县城的,可在原住址施教区学校就读,或协调到学额许可、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四是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入学按有关优待政策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和外来投资商直系亲属确需来建湖随读的,根据市县改善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执行。
4. 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应入尽入。要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人员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确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编班入籍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为新生平行编班、注册入籍(学号按姓氏笔画或拼音顺序编排)。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截止日期为9月15日,学籍注册时间为9月16日至9月30日。各小学于9月20日前造好新生名册,到县教育局初教科审核入籍,不足龄儿童由系统拦截,无法注册入籍。各初中在9月20日前造好新生名册,完善初中学生学籍卡,到县教育局中教科审核入籍,无《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县外毕业小学学籍证明)不得入籍。同时,加强转学工作监管,对有转学需求的学生,严格按照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经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四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学籍转接,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为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五、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县教育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中教科、初教科、计财科、教研室和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本意见由建湖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