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387605/2023-00815 组配分类 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9-21
文号 建政规发〔2023〕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建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湖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建湖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九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建湖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监督,保障生态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盐城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建湖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发生调整的,以批准实施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范围为准。建湖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控措施制定、修复补偿、执法监管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镇(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和勘界定标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日常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和协调,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中不同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管理重要湿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洪水调蓄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利用听证、公示、信息公开、信访、举报热线等渠道,依法及时对涉及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经现场核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地域边界、优化调整、管控要求、保护状况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其他各类专项规划依据管控要求,实现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
(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
(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项目建设主体提交含项目无法避让、无法搬迁、必要性、合法性、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等因素的论证报告至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征求相应生态空间管控类型保护区域的各责任主体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进行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其中,对于维持防洪、除涝、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而定期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不需办理论证手续,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出情况说明。

第六条 单个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输变电工程塔基、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台)、输油(气、水)管道及其阀室、增压(检查)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测站点、水文施测站点、测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提交评估申请至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应生态空间管控类型保护区域的各责任主体部门开展评估,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具意见,经评估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各镇(街道、区)要积极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科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出台有利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财政、信贷、金融等政策。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推动“生态岛”试验区、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作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重要内容,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止和防止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加快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逐步建立完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相结合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测网络体系,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实时监测,全面掌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生态风险预警。
每年3月底前,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镇(区)具体负责,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评分细则》开展年度自评。自评材料由县人民政府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评估考核结果应当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作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有关部门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联合执法,依托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平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监督重点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
(二)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
(三)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
(四)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
(五)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
(六)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人类活动,如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围填海、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
(七)《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中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湖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六个方面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第十条  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由相应生态空间管控类型保护区域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进行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报相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对生态破坏严重、销号不及时、整改不到位、虚报进展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公开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从事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破坏、擅自移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标识标牌或设施,或者破坏、侵占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各类污染排放的监督工作,按照已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法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生态功能损害。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建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湖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建政发〔2014〕161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