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5014387605J/2024-00065 组配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建湖县 发文日期 2024-01-06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等机构信息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林业、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七)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研究工作。负责县域规划管理并指导、审核、报批镇村规划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技术审查。负责全县的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县域范围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林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的发展,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沙化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指导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镇(街道)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提供规划技术依据,并参与全县重大违法建设认定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区域生态安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水利局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2)县水利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2.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协调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3. 与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规划建设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城市市政管线审批除外)工作,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临时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并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的查处提供规划技术依据。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全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建设工程灰线验收、基础验收及规划竣工核实工作。

(2)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有关规定确定的执法范围、区域内的规划执法工作,对各镇(街道、区)规划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建设工程灰线验收、基础验收及规划竣工核实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新闻宣传、政务督查、信息化管理、对外联络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交办的意见、建议、提案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机关基建、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档案、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局管干部及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承担目标管理考核及各类评比表彰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与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土地收益分配政策,承担全县宗地出让收入分配决算工作;组织编报并落实年度部门预算;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并指导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规范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及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及测量标志保护。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并负责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统筹划定县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指导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的年度编制计划、组织管理、成果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总体设计、重点区域设计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执行和动态更新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行业管理;负责城乡规划管理、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社会事业、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参与属于国家、省、市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议;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参与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负责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涉及的规划条件设置;参与和指导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镇村规划、民房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和指导工作;负责镇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审核及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负责核发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工作。

(五)规划建设管理科。拟订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城市市政管线审批除外)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编制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对全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建设工程灰线验收、基础验收和规划竣工核实工作;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工作;为相关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查处提供规划技术依据。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地质矿产管理科)。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测绘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等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科)。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管理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八)林业管理科(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负责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林木种子工作,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配合做好林业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要求和审批权限,负责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工作;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和监督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实施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监督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有关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清理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裁决等有关工作。

办公地址:建湖县冠华东路133号

办公电话:0515-86155678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负责人:孙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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