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建湖县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2021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健全地方税费法规规章制度,适时开展税费征管保障的立法工作。2022年10月27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发布了《盐城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盐政规发〔2023〕6 号),自2024 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保障措施,将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为深入贯彻落实《盐城市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县税务局牵头起草了《建湖县税费征管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2月和2024年8月先后两次征求县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17条,已全部或部分予以采纳吸收,并将修改结果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8月26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25日经县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开印发。
二、文件评估论证结论
1.必要性。《细则》是在国家持续推进税费征管体制改革,税费征管主体、征管范围、征管方式发生很大的变化,社会保险费以及大量非税收入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税费征管工作面临新要求的背景下编制出台的,文件中提出的政策措施利于固化国家、省和市在税费征管体制改革方面的成果,落实相关保障性措施,提高全县税费征管工作的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因此具有较高的必要性。
2.可行性。制定《细则》有较强的工作实践支撑。2023年11月,县税务局开展贯彻落实《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工作调研,通过走访了县相关部门等方式深入一线了解税费征管工作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两次在系统内外征求县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了《细则(审查稿)》这些措施结合了我县实际情况,涉及多个责任单位,表明了实施的可行性。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为政策的执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3.合法性。《细则》中提到的政策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等文件要求。此外,文件还强调了依法合规的原则,因此,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
4.合理性。《细则》结构安排合理有序,专业用语准确规范,条文逻辑关系表述清楚,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细则》作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精神,针对性较强,符合建湖税费征管工作实际需求,体现了政策的合理性。
5.廉洁性。从反腐倡廉总体要求来看,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将防治腐败贯彻起草、制度建设过程中,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从权力设定情况看,权力结构和配置科学合理,不存在缺少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从行政相对人权利看,不存在违法违规扩权免责,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
三、制定的依据
《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税费征管实际进行制定。《细则》制定依据、制定内容合法。
四、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主要是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税费保障工作,并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范围,明确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支出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二是税费管理与服务,主要是明确税务机关加强税费管理,推行各类线上非接触式税费服务方式。三是信息共享,主要是确定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数据共享的原则、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相关内容。四是协同保障,主要是明确有关部门对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并将税费服务管理融入政府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五是税费监管,主要是明确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对涉税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联合监管,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六是考核,主要是县领导小组要完善税费协同共治职责履行监督和考评制度,量化考核指标。七是附则,明确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信息共享以及协作工作内容。共七个方面四十三条。
五、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县税务局将《细则》文本、依据对照表、依据文本、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初审意见等材料报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2024年8月26日,县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文件施行日期说明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三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等相关规定,《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