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5014387605J/2025-00415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4-02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一、建湖县庆丰镇登诚油坊生产的大豆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庆丰镇登诚油坊生产的大豆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庆丰镇登诚油坊,并对该油坊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9月12日,该油坊压榨了10公斤大豆油,货值金额为3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元,售出的大豆油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湖县颜单彬泉油坊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颜单彬泉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颜单彬泉油坊,并对该油坊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5月15日,该油坊生产了15公斤菜籽油,货值金额为3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0元,售出的菜籽油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湖县颜单镇纯来客油坊生产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颜单镇纯来客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颜单镇纯来客油坊,并对该油坊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7月10日,该油坊生产了50公斤菜籽油,货值金额为1000元,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0元,售出的菜籽油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湖县大玉串串香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大玉串串香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生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大玉串串香店(个体工商户),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2日,该店从建湖县龙祥农贸批发市场购进了3.5千克生姜,货值金额为49元,已全部抽样,未产生违法所得,售出的生姜均用于抽样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建湖县天天来地锅鸡餐饮店采购的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天天来地锅鸡餐饮店采购的青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天天来地锅鸡餐饮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0日,该店购进了3.2千克青菜,货值金额为9.6元,已全部抽样,未产生违法所得,售出的青菜均用于抽样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建湖县月明酒楼采购的青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月明酒楼采购的青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月明酒楼,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10月14日,该店购进了3.26千克青菜,货值金额为4.5元,已全部抽样,未产生违法所得,售出的青菜均用于抽样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建湖县准扬楼餐厅自行消毒的口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准扬楼餐厅自行消毒的口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准扬楼餐厅,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店店员于抽样时,为了美观,使用毛巾对消毒后的餐具进行了擦拭,餐具被二次污染,导致抽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建湖县大红袄铁锅炖餐厅(个体工商户)自行消毒的口汤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大红袄铁锅炖餐厅(个体工商户)自行消毒的口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大红袄铁锅炖餐厅(个体工商户),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由于该店人为操作不当、过程控制不严,导致抽检结果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建湖县近湖满朝佰家粥铺生产的杂粮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建湖县近湖满朝佰家粥铺生产的杂粮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县近湖满朝佰家粥铺,并对该粥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2024年11月8日,该粥铺生产了50个共计1公斤杂粮馒头,货值金额为60元,已全部被抽样购买,违法所得60元,售出的杂粮馒头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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