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湖县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3 来源:建湖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5〕1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有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涉企行政检查职权的实施主体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告:

一、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湖县交通运输局、建湖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湖县农业农村局、建湖县应急管理局、建湖县城市管理局(建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湖县水利局、建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湖县公安局、建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湖县教育局、建湖县科技局、建湖县商务局、建湖县民政局、建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湖县司法局、建湖县审计局、建湖县数据局、建湖县财政局、建湖县统计局、建湖县医疗保障局、建湖县消防救援大队、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监管条线)、建湖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建湖县档案局、建湖县国家保密局、建湖县新闻出版局。

二、建湖县税务局、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建湖县气象局、建湖县邮政管理服务中心、建湖县烟草专卖局、建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建湖支局、国家统计局建湖调查队。

三、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湖县建阳镇人民政府、建湖县颜单镇人民政府、建湖县恒济镇人民政府、建湖县庆丰镇人民政府、建湖县九龙口镇人民政府、建湖县高作镇人民政府、建湖县芦沟镇人民政府、建湖县沿河镇人民政府、建湖县冈西镇人民政府、建湖县宝塔镇人民政府、建湖县人民政府近湖街道办事处、建湖县人民政府钟庄街道办事处、建湖县人民政府塘河街道办事处。

上述行政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行政检查主体超越权限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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