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5014387605J/2025-00506 组配分类 重点工作
发布机构 建湖县信息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4-30
文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提示

起重机械

1.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且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起重机械;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逐台建立并保存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完善聘用手续,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起重机械司机、指挥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且在有效期内;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在用起重机械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5.应当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6.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7.鼓励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8.对停用设备应当明示“停用”标志并断电处理;需重新启用的,若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要在使用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依法办理启用手续。严禁办理停用后,擅自将起重机械额定载重量降至3吨以下继续使用。严禁办理停用后,再过户或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且未申请检验。起重机械已经拆除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叉车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违规使用极易引发事故,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1.定期检验:新叉车在投用前需要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上牌。在用叉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需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办理使用登记: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日常检查和维护: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对叉车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使用状况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4.驾驶员资质:叉车驾驶员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定期开展操作技能及安全警示的教育培训。

5.智慧叉车:鼓励叉车使用单位采取“保险+维保+技改”模式,通过安装物联感知终端和声光报警仪,实现限制驾驶速度、识别驾驶人员身份、判定安全带是否绑定、车辆故障预警等自动化阻隔功能,实时监控超速、越界、超载、无证违章作业等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在用叉车本质安全水平。

特此提醒,希望广大使用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落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好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稳定形势。建湖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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