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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处理内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5-05-27 11:23:23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程序,维持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秩序,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效能,维护信访人合理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指南》,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遵循《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相关原则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下列工作原则:

(一)坚持节约行政成本。鼓励环境信访实名举报,减少行政执法、监测等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在《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实名或匿名举报同一环境信访事项,以及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环境信访件,不再重复受理。对因不实举报产生的监测、勘探等费用,依法追究信访人经济赔偿责任,约束将环境信访举报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手段行为,切实减少虚假环境信访量。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畅通信访渠道,做好源头管控,强化环境矛盾纠纷排查,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受理、办理、答复等流程及期限,实现环境信访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推行“一表通查”,减少重复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环境信访工作相结合,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机制,对涉及住建、水利、城管等部门的环境信访问题,及时函转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信访信息共享,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提高环境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减少多头上访现象。

(四)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环境诉求,严格保密信访人相关信息,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存有个人目的或者经济利益等诉求,借环境信访说事,实施恶意举报、非访缠访、闹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信访终结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杜绝企业“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现象,营造激励守法、惩戒违法氛围,切实规范全县环境信访秩序。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主要事实等。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生态环境信访机构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二)对不属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信息网络、手机短信、书信等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联系方式不详而无法联系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意后退回,并交还相关材料。

第七条  不同渠道信访件的受理按照下列情形开展:

(一)各平台转办件。各平台包括:12345民生智慧听(简称12345平台)、江苏省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简称省厅内网平台)、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简称微信平台)、盐城数字阳光信访(简称阳光信访)。

信访机构收到各平台交办的线索后,制作信访交办单,经执法局分管负责人签批后,交执法局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涉及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生态环境信访件,经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后,转交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调查处理。

(二)网络舆情等件。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牵头负责网络舆情、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及热线办信箱受理工作,根据信访内容交局相关科室、下属单位调查处理,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交法宣科统一进行答复。

(三)上级及部门交办转办件。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生态环境信访件、批示件以及部门转办等环境信访,经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签批后交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根据批示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

(四)局本级受理信访件。执法局应急科负责日常群众来访、来电等接待、登记工作。相关科室、下属单位收到环境信访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答复。

(五)检举、控告类信访件。涉及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由局党建纪检室登记受理,并形成最终处理情况报告归档。

第八条 信访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事项;

(二)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走访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

(三)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并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局党建纪检室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由局党建纪检室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二)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由局法宣科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属于要求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由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可以按照方便、规范的原则,通过信息网络、电话、现场告知等形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信访人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应当予以书面反馈。书面反馈时,应当使用“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或类似文书,原则上不使用“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且与自身合法权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应当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导入普通信访程序处理,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第十四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诉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承办科室、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做好信访人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在处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对此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履行或者答复。可以按照方便、规范的原则,通过信息网络、电话、现场告知等形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信访人明确要求书面反馈的,应当予以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导入普通信访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以下信访事项,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

(一)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二)已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三)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关于12345工单的办理的特别说明。由于12345工单量较大,且办理时限明显短于60日的信访办理时限,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对于12345平台交办的工单,作出以下说明:

(一)工单签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分派各相关科室进行办理,相关科室在12345平台规定时限内进行答复。  

(二)首次交办,在12345规定的时限内无法调查处理完毕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等规定,将在受理后60日内进行答复。

(三)对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①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同一信访人在60日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②12345交办的匿名或举报人信息保密的信访,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60日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③对废水、废气、噪音等监测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仍在60日内举报排放不达标的,不予受理;④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管辖,已经、正在或者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四)12345工单最终答复时限原则上应在我局受理12345工单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最终的调查处理答复。

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

第二十条 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一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党组(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科室、单位或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生态环境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盐城市建湖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  日

附件:一、环境信访内部处理流程图

二、信访事项受理告知格式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格式

四、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

附件一.docx

附件二 .docx

附件三.docx

附件四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