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各相关企业:

根据《建湖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措施>的通知》(建政发〔2022〕23号)、《盐城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盐知发〔2022〕14号)以及《关于落实省审计意见规范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盐知服〔2025〕1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补充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县经营且2023年度尚未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的企业。

二、申报事项

对2023年度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得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且尚未申报质押贷款贴息奖励的企业,按照质押登记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同时,依据《关于落实省审计意见规范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盐知服〔2025〕1号)文件,申报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质押在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中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2.在其它抵(质)押物评估值已满足放贷条件的情况下追加知识产权质押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3.金融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未对所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通过一定方式对评估价值予以明示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未在30日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

申报单位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知识产权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贷款、支付利息、还本明细表及以上相关凭证复印件;符合《关于落实省审计意见规范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补充申报书(附件);

(2)申报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说明事项

1.申报主体因变更名称而导致信息不符的,须同时提交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和复印,需经申报人本人签名或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材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合规。对不实申报骗得奖补的,将撤销其奖补,全额追回资金。如因材料不全、申报逾期、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而被审核淘汰,则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如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欺骗,套取奖补资金,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保护科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附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奖励补充申报书.docx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联系人:朱振兴,联系电话:1910621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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