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规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县政府对不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或者不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涵盖,以及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十九届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湖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建湖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湖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建湖县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建政规发〔2022〕1号)
2.关于印发《建湖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政规发〔2023〕3号)
附件2
建湖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建湖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建政规发〔2023〕1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对《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湖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规发〔2024〕1号)予以修改
(一)将文中的“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修改为“县质量发展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龙头骨干”。
(三)将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在县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修改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正常运营”。
(四)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一次性分别发放奖金20万元和5万元。再次申报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牌,不再发放奖金。”
(五)删去第十三条。
(六)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奖金”。
(七)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和奖金”。
(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建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对上述涉及条款删减的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