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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双湖云璟 1 栋 904 室业主,房屋2025 年购入,尚在质保期内。事实经过:1.2026 年 1 月 30 日,向物业反映落地玻璃有划痕。工程部当场承诺:等其他业主更换玻璃时,把拆下的玻璃换到我家。此后一直未兑现。2.2026 年 4 月,再次反映窗户漏风。3.2026 年 5 月 25 日,维修人员上门,未更换玻璃,仅在窗户打满密封胶。4.近期已有邻居正常更换窗户,我按此前承诺要求更换,工程部却以打胶厚了无法更换为由拒绝。关键问题:工程部明知玻璃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却故意只打胶不更换,事后以打胶为借口拒绝履行更换义务,属于刻意推诿、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窗户并非不能更换,完全是工程部不作为的借口。法律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履行保修义务。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装修工程(含门窗、玻璃)最低保修期为 2 年。本案明显在保修期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拒绝或拖延修复,属违约。4.《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按约定质量交付标的物,并全面履行承诺义务。综上,开发商及工程部的行为已违反国家强制性保修规定及合同义务,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诉求:1.请开发商直接联系本人,就玻璃划痕、窗户漏风问题给出正式书面解决方案。2.立即为我家更换符合标准的落地玻璃及窗户,恢复正常使用功能。3.不得将工单再转交物业处理,物业无权限解决开发商质保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