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 |
| 内容 | 在12315上举报编号为:1320925002026070762160973,举报内容为:存在未审结民事诉讼,隐瞒纠纷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注销。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对方合规,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处罚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这些国家法律可以进行立案,为什么市场监管不立案?我也提交了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商户在收到开庭日前一天进行注销,请依法受理,若不受理请向我发送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将进行行政复议。 |
| 办件编号 | jhxzxx20260803415 |
| 提交时间 | 2026-08-04 17:27:34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回复日期 | 2026-08-07 15:19 | ||
| 答复内容 | 俞先生:你好! 2026年8月6日,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县长信箱jhxzxx20260803415号办件通知单,反映“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的问题,接到工单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市民反映的注销主体为:建湖美墅家居馆。该主体经营者徐秋芬于2026年7月6日前来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分局窗口申请办理“建湖美墅家居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该注销属于普通注销,不是简易注销,不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中禁止的简易注销行为。徐秋芬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未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无需立案调查处理。 个体户不是法人,注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无限责任不能免除,市民可以直接变更被告,以原登记经营者作为被告继续诉讼。若市民需进行行政复议,可凭借此前12315平台的答复进行行政复议。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已电话与市民取得联系,沟通解释相关情况,市民表示理解。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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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