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业务,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您好,请问企业销售商品,只要购买商品的客户都可以扫企业的二维码抽奖,红包金额随机,直接打到个人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同时给予金额随机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企业技术进步研发新产品,最终研发失败,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研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即使研发失败,符合条件的部分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请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总局在去年12月29日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就是专门针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在这个办法中,符合条件的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准备好三样资料即可:(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这次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原人社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将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划归后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将有哪些改变?
答:2019年1月1日后,原由人社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加上原来就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机关事业单位(除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后,税务部门的社保费征收将实现对所有人群、所有险种全覆盖。
一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按照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不改变缴费人的方式和习惯,税务部门依托各地社保部门现有的平台和缴费渠道,优化完善税务--社保交互接口,通过银行、乡镇街道、村(社区)、税务窗口、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和社保网上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实现集中征收,费款经TIPS系统缴入国库。这样遵循缴费人原来的缴费习惯,有利于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二是,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方式同企业单位一样,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机关事业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手续,并持有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我在外地购货时,将对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刚才据你的反映情况该这样处理:你到销售方将该份丢失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复印,凭复印件到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结果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