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就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减税降费政...

  • 访谈嘉宾:
  • 访谈时间:2019年11月07日 11:00
  • 访谈摘要:2019年11月7日上午,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彭长和走进建湖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就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减税降费政策等涉税事项与大家进行交流。
文字实录
  •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上线的嘉宾是我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彭长和同志。听众朋友,如果对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减税降费政策等涉税事项有什么意见建议和一般疑难问题,都欢迎参加到我们的访谈中来,我们的热线号码是:86272277、86221890,期待您的参与。节目开始前请我们的彭局长和所有的听众打声招呼。
    【彭局长】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秋风送爽的金秋时节走进建湖人民广播电台“政风热线”栏目直播室。首先,我代表建湖县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我局整体工作和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优化办、政风办、县广播电台提供了这么一个好的交流平台。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倾听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这个平台,能够增强全系统广大税务干部立足本职,为民征税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主持人】彭局长,今年是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后的开局之年,能否请您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我县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举措来释放改革红利、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呢?
    【彭局长】好的。 今年是全县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后的开局之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下,紧紧围绕全市税收工作思路和工作要点,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夯实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充分释放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动能,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全面深化增值税改革。全力做好“开好票”“报好税”阶段性工作。已经百分之百完成全县纳税人税控系统和金税盘版开票系统纳税人端升级工作,完成率和完成速度都位列全市第一。同时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行行业核实、复核,实时发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查询数据,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疑点数据进行核实,确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位。二是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推进宣传辅导、自然人数据清理和专项附加信息采集等重点工作,确保新个税全面实行和新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顺利上线。在个税改革节点考核中,我局每月位居全市考核前列。今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平稳运行,个税明细申报率和准确率正常均达100%,获得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三是积极推动社保费职责划转。积极推进社保费征收系统切换上线工作,遵循“一数一源”原则,组织存量新增数据采集校验,累计传递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础登记和参保信息共计26.36万条,通过省局校验迁移成功达99.94%。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504户累计入库1.39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入库118536人次共计6349.82万元,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全人群、全流程”征收。今年1-10月份,全县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32.89亿元,增长11.57%。完成税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2亿元,增长11.03%。今年前三季度已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免税额共计4.45亿元。
    【主持人】谢谢彭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接入听众热线:  
     1.【热线电话】彭局长,你好,我想打听一下,请问现在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
    【彭局长】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1号)以及2019年3月7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医保局、税务局联合召开的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推进视频会工作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全面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2.【热线电话】彭局长,你好,我家孩子在建湖上学,但是户口籍贯不在建湖,孩子可不可以在建湖参保缴费,手机上可以操作吗?
    【彭局长】这位家长您好!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本县参保缴费,如果想在建湖参保缴费,您需前往原户籍地医保中心办理停保,然后在我县重开户头参保,在手机上就可以操作缴费了。您也可以为您的孩子选择前往原籍贯所在地医保中心咨询办理异地就医。  
     3.【热线电话】彭局长,你好,请问我单位与境外企业签订研发合同,要带什么资料去税务局办理合同备案?
    【彭局长】原来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合同签订或修改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但随着2017年37号公告的施行,上述规定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同时废止,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除特定情形,仅需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就可以了。
     4.【热线电话】彭局长,您好!我单位是小微企业,请问我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以及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优惠政策? 
    【彭局长】您好!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5.【热线电话】我是一户新办个人独资企业,请问目前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征管)
    【彭局长】你好!在纳税申报期限上,为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从所属期2019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的纳税期限暂统一设置为按季申报。您也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申报,具体办理需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后请您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或月后15日内)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进行申报。同时请关注江苏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我们将第一时间向您推送相关申报提醒。   
    若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或者直接到税务机关咨询。 
     6.【热线电话】我是我公司的业务员,在外地购货时,将对方开具给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我应该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
    【彭局长】您好!遇到这种情况不需要着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你可以到销售方将该份丢失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复印,凭复印件到你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结果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合法凭证。 
      7.【热线电话】我公司以房产投资联营,请问:以房产投资联营是否缴纳房产税?
    【彭局长】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8.【热线电话】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彭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9.【热线电话】过节给员工发的非货币性福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彭局长】您好!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热线电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请问一下: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彭局长】您好!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全面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于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60%退还。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对于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退税额允许在计算时全额退还,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使部分先进制造业切实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红利。10月份是首个申请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1.【热线电话】现在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是有什么规定呢?
    【彭局长】您好!为简并申报次数,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申报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政策规定,从所属期2019年1月起,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的纳税期限暂统一设置为按季申报。您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纳税期限。如需按月申报,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减轻办税负担,2019年起,我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定期定额征收另行确定),请您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申报。税制改革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除外)申报方式及申报网址也发生了变化,请您关注江苏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我们将第一时间向您推送相关申报提醒。   若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或者直接到税务机关咨询。
     12.【热线电话】加计抵减政策是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新推出的减税政策之一,请问纳税人如何享受到该项减税政策?
    【彭局长】您好!加计抵减政策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在今年的9月份,国家加大了对生活性服务业的(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支持力度,减税政策持续加码,将这一比例提升至15%,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大其盈利空间,对消费市场产生积极作用。
    【主持人】 听众朋友,在不知不觉之中我们的节目又快到尾声了。非常感谢彭局长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播音室,和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交流。最后,我想问问彭局长,参加今天的直播节目有什么感想? 
    【彭局长】听众朋友们,短暂的交流即将结束,感谢县人民广播电台、感谢主持人为我们税务部门和全县广大纳税人、广大听众朋友之间搭建了一个空中交流的平台。通过和广大听众朋友的交流,能进一步宣传我们税务,让更多的人了解税收,支持税收工作,同时也能发现平时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进我们不断改进,从而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如果您对税收政策规定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到我们的办税服务窗口进行咨询,欢迎您对我们的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