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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通管理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 访谈嘉宾:县交巡警大队大队长王轶
  • 访谈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1:00
  • 访谈摘要:6月11日上午,县交巡警大队大队长王轶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就交通管理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文字实录
  • 一、最近我们交巡警正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能请大队长谈谈这方面情况?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要罚款吗?

    今年4月份,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驾乘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戴好安全头盔,驾乘客车戴好安全带。“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是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有效举措。从事故调查情况看,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未使用安全带造成的死亡占比相当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2019年,全国摩托车肇事导致的死亡超过2万人,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死亡接近2万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长期以来,我们对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的危害宣传不够多、查处还不够严,群众这方面的意识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汽车安全带使用率约为30%,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约为20%,发达国家头盔佩戴率和安全带使用率均高达90%以上。实践充分证明自觉佩戴头盔、使用安全带,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功举措。“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就是要补强这方面的短板、弱项。

    为进一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我们交巡警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警力,进农村、进企业、进驾校、进学校、进小区,通过展出宣传图板、发放宣传资料、播放教育视频等形式,面对面对群众进行“一盔一带”宣讲教育,大大增强了群众交通出行的防护意识。目前我们大力提倡驾乘电动自行车要戴好安全头盔,宣传教育为上,不处罚。

    二、目前我县正在开展204国道道路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能请大队长谈谈这方面情况?

    204国道建湖段总长19.2公里,南北贯穿上冈镇全境,日均车流量4万多辆,道路沿线村居约有居民5万多人,有各类企业近百家,今年我局认真按照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204国道隐患整治工作作为全县交通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狠抓落实。

     我县成立了由县委陈平书记、县委副书记、县长祁从峰为总指挥,副县长唐坤,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郭刚为组长,上冈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县委陈平书记多次听取我县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对整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县政府多次召集204国道整治专项会办会议,县领导多次深入到204国道路面进行调查研究,实地察看、指导整治工作。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我们将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整治目的、要求、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政府办印发了《204国道建湖段交通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方案》。整治以来,我们全面开展国省道穿越村庄隐患排查,集中排查整治“四乱三非两不全”问题,“四乱”,即车辆乱停放、公路乱接口、商家乱搭建、经营乱占道;“三非”,即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非法在公路两侧设置灯箱广告牌;“两不全”,即标志、标线、标牌和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全、路灯照明不全。着力整改道路道口、绿化遮挡、照明不全、标志标线缺失等安全隐患,大部分项目已整改到位。在抓隐患整改的同时,集中交巡警部门大部分警力,投放到204国道路面,针对“三超一疲劳”“四乱三非”现象,联合上冈派出所、综治办、上冈治超站等单位,通过定点设卡、流动巡查、集中行动等措施,严格查处超载、超限、酒驾醉驾等重点违法行为,将电动驾驶人作为安全教育的主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随意掉头,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目前整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三、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什么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已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的要求。规定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三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四是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四、请问大队长,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

    随着车辆、人员的大流动,群众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五、作为一名驾驶员,我们怎样获知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程序规定》修订后是否有相关规定?

    按照原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审核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同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不准确、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明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邮寄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还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程序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或者在公安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或者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驾驶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盐城交警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到交警服务窗口查询。

    六、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在救助一名危重病人时不慎闯了红灯,请问大队长这个违章可以消除吗?

    按照《程序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新规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当事人申请转递至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公安交管部门还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当事人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在线直接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消除申请。

    七、《程序规定》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

    为此,2019年公安部出台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

    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八、作为一名普通群众,能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吗?

    道路交通环境与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交警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既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督促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守法、文明出行,提升交通文明水平;也有利于鼓励广大交通参与者主动参与交通陋习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我们希望广大群众能关心关注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九、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新《程序规定》对这些人将如何处理?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的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十、最近我看到县城交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进行现场教育,能请大队长谈谈这方面情况吗?

    为进一步加大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力度,推进文明城市创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我们在城区从5月份起,在县城区开展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现场教育活动,对电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除现场查纠外,还安排到就近劝导站进行交通安全现场教育,观看《电动车交通事故警示录》专题片,听取民警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现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填写《交通安全承诺书》,提醒驾乘电动自行车做到“四不准二提倡。”同时按排民、辅警对电动车张贴亮尾标贴。

    为配合做好现场教育工作,我们在县城区范围建成多个文明交通劝导站,做到了人员配备齐、装备齐、设施齐。各劝导站按照大队统一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劝导,放发宣传材料,利用电子大屏对交通违法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在教育现场,有不少市民都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看到这么多电动车交通事故,真是教育深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真的很重要,交警的做法我们双手欢迎,他们完全是为我们好的”。这项活动我们将持续开展下去,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做文明交通参与者,平安出行,安全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