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全县各镇(街道、区)及各有关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五条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行风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行风监督员、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社会监督员评议,由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否按规定收费;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