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5014387605J/2020-04987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2-21
文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建湖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镇(街道、区)、县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落实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考核机构各成员单位直接提供日常考核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县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镇(街道、区)、县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县政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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