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建湖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精神,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建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和权限

在建湖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主次干道树和绿化分隔带范围内)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市政道路)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路牙以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建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建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局名义履行(实施)第二项主要职责和权限。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5.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6.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8.《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10.《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1.《江苏省广告条例》;

12.《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2.《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五、执法人员信息

孙  健,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15

成  刚,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11

李乃军,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12 

王斯峰,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13  

唐  超,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16

贾春水,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25

张红星,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27

徐春亚,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26

周建国,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28

陈明刚,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2

李必珍,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68

施文明,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5

仇曾波,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29

李  霞,女,执法证号:JSZF32098130

徐宏春,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1

顾  建,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6

陈  阳,女,执法证号:JSZF32098133

刘锡鹏,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8

徐  勇,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7

符德刚,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39

李金雁,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0

季洋华,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2

江朝刚,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3

赵为武,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5

余  辉,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6

钱鸿章,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7

顾红军,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8

瞿桂林,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60

何实祥,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61

张  程,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63

张  伟,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62

王伟旭,男,执法证号:JSZF32098151

六、执法规范

(一)行为规范

1.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做到:

①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②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③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有序进行。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损坏当事人财物;

④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问及与检查无关的问题,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进行;

⑤检查、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随意涂抹、篡改。笔录制作完毕,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⑥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

⑦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的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②做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④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不得以罚代管;

⑥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忽视、违反法定程序;

⑦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⑧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①按照法定时限及时送达;

②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在场时进行;被送达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时,应由监护人签收;

③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④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⑤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5.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①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②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将有关决定、通知依法送达当事人;

④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没有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⑤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执法人员应当全程使用录音、摄像设备,客观全面的记载执法过程;

⑥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⑦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⑧返还物品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仪表规范

1.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公务员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

2.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着装方面应当做到:

①本部门配发制式服装的,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

②着制式服装时,戴帽应当端正;

③着装应当系好衣扣、领扣、袖扣,不得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3.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仪容方面应当做到:

①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

②不得纹身、化浓妆、染彩色指甲;

③不得佩戴各种奇形及迷信饰物。

(三)语言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应当规范用语,力求简单、明了。

七、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程序步骤为: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处罚决定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摄照片或者录像;

4.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

5.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6.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必须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认真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10.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11.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听证程序

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

八、监督举报电话

1.执法机构综合管理科:87150850;

2.执法机构案件处理科:86262727;

3.执法机构督查考核科:86272070;

4.县人民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特此公示。

建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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