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5 来源:盐城市建湖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县有关单位:

现将《建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湖县商务局                  建湖县财政局 

                                  2023213

 

建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与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我县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镇村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乡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显著位置必须标识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激励、奖励用途等经常性开支。激励、奖励用途如确有必要,必须向县商务局报备实施方案,县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督导资金使用进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县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指导、跟踪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承办企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主管单位与承办企业签定合同且项目团队入场后15日内,按照合同要求,拨付项目合同金额20%项目启动资金;

(二)项目总进度达60%,由承办企业提交验收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县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程序拨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 50% 的资金

(三)项目总进度达80%,由承办企业提交验收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县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程序拨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 70% 的资金

(四)符合国家级终期考核验收标准,通过国家级终期考核验收并合格,项目总进度达到100%并通过项目验收小组委托第三方最终验收后15日内,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90%

(五)项目服务期满,项目总进度需达到100%,并通过项目验收小组委托的第三方最终验收,完成商务部、省商务厅整改要求后的15日内,支付至该项目合同金额的100% 。项目设备资产在登记造册后,承办单位无偿移交给县商务局。

(六)项目若未能如期建设完成,或未通过省绩效考核组验收合格,或未通过商务部绩效复核,将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 承办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原则,如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建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过公开招标确立资金使用企业。拥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应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度表,县商务局严格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项目合同,检查承办企业的工作成效,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十 县商务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项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合同对承办企业的项目质量进行管理;项目承办企业要明确设备设施采购流程,好设备设施采购,做到质优价廉,按时准确完成采购任务,采购票据归纳详细、准确、合规。

第十 项目承办企业要明确项目运营负责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文件规定,做好各项规定动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质保量完成示范县软硬件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 加强资产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置“专户储存、专账核算,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明确资产权属,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于每月月底向县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综合示范专栏,及时公开项目内容和决策过程等。县商务局对项目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县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项目承办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第一时间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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