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我县为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切实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县2024年度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的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现由去年的2969元/月,调整至3140元/月;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由原来的2227元/月,调整至 2355元/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原来的由去年的2969元/月,调整至31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