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湖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建湖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湖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湖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保障工程设施长效运行,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2011年以来通过国家、省、市及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形成的灌排、道路、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以下简称“农田工程设施”)。
第三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晰、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原则,实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行业管理与指导,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资金统筹、公共交通设施、灌溉排水设施、输配电工程等的管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维修范围及流程
第五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灌排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等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水管、水泵、配电箱等设施完好,无丢失、损坏现象。
(二)道路工程。田间道路面平整,路肩完好。生产路无坑洼、垮塌现象,损毁要及时补砂填料,保持路面平整,满足农业机械通行。
(三)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完好,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满足使用和管理要求。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使用要求。
第六条 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维修流程及标准如下:
(一)每个单项工程标牌标识应加印“管护一码通”二维码,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田设施的管护监督。一旦发现设施损坏或运行异常,可通过小程序拍照上传,系统自动对管护问题分级分类,派单给相关部门,实现管护维修的快速响应和处理。
(二)农田工程设施分类:机耕路,代号01;机耕桥,代号02;泵站,代号03;渠道,代号04;涵洞,代号05;电力设施,代号06。
(三)进入维修调度端口后,其中:
1.机耕路、机耕桥进入镇(街道、区)公益设施维修端口;
2.电力设施进入电力部门维修端口;
3.泵站、渠道、涵洞分级再处置:
(1)泵站,按现状,确定日常维护、小修、中修、大修四级,其中:
单个设备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日常维护,由使用主体负责安排维修;
单个设备维修费用在500-5000元的,为小修,由村级管护主体负责安排维修,超过500元部分由村级管护主体支出;
单个设备维修费用在5000-2万元的,为中修,由镇级按程序负责安排维修,超过5000元部分由镇(街道、区)统筹安排。
单个设备维修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为大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核查后,纳入年底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超过2万元部分由县级统筹安排。
(2)渠道、涵洞,按现状,确定小修、中修、翻修三级,其中:
局部损坏、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为小修,由使用主体负责安排维修;
连片损坏、维修费用在500-5000元的,为中修,由村级管护主体负责安排维修,超过500元部分由村级管护主体支出;
损毁严重、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为翻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现场核查后,纳入年底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超过5000元部分由县级统筹安排。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成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抽查(技术指导)等,同时负责“管护一码通”小程序的问题收集、平台派单、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形成问题闭环。
第八条 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村级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监督村级对损毁设施进行修复及日常运行维护。
第九条 受益村委会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具体责任主体,负责对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
(一)受益村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接收资产设备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全流程处于有效监管。
(二)受益村应结合田长制工作要求,设置专人分区、分地块明确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人。
(三)受益村应合理安排管护经费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发生损坏情形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条 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受益村应当报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受益主体自筹资金,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受益村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四条 受益村要落实日常管护主体责任,做好村域内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
(一)工程设施管护始于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之日,受益村要建立管护制度,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要求管护责任人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关键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二)道路、井房、泵站、电力等农田工程设施出现自然损毁要及时修复。发现人为损毁或偷盗行为应立即报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并对设施设备进行修复,保证正常运行。
(三)设备接收后,受益村要建立接收设备台账,妥善保管,避免露天存放,设备借出、租赁、收回要进行登记。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将设备变卖、抵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修复资金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筹集并修复。保修期满后移交的工程设施,其管护、维修费用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监督主体和管护主体,县农业农村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镇(街道、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监督责任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进行提醒谈话,并报县人民政府核减下一年度项目指标。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受益村管护责任不清的,由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管护主体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受益村对工程设施损毁不及时修复的,由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管护主体进行提醒谈话,造成重大损失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受益村设备管护不到位的,由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管护主体进行提醒谈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与推进项目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第十八条 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管护工作档案,记录管护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